《江苏省本级向社会组织购买公共体育服务暂行办法》

2017-08-15 112 630
江苏省体育局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本级向社会组织购买公
共体育服务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市、县体育局(文体局、教体局)、财政局:
  现将《江苏省本级向社会组织购买公共体育服务暂行办法》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江苏省体育局       江苏省财政厅
  2014年7月2日
  江苏省本级向社会组织购买公共体育服务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推进向社会组织购买公共体育服务,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提升公共体育服务质量,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政府购买公共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苏政办发〔2013〕175号)、省财政厅《省级政府购买公共服务改革暂行办法》(苏财办〔2013〕2号)和省财政厅省民政厅《关于推进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公共服务的实施意见》(苏社管〔2014〕5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我省体育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向社会组织购买公共体育服务,是指通过政府采购的规范程序,把省本级向社会公众提供的部分公共体育服务事项交由具备条件的社会组织承担,并根据服务数量和质量向其支付费用的公共体育服务供给方式。
  第三条 向社会组织购买公共体育服务应当遵循有序推进、预算约束、公开透明、注重绩效、权责明确的基本原则。
  第四条 省体育局负责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的组织实施。
  省财政厅负责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的指导、监督。
  第五条 向社会组织购买公共体育服务的主体(下简称购买主体)是省体育局及其承担行政管理职能或公益服务职能的直属事业单位。
  第六条 承接提供公共体育服务的社会组织(以下简称承接主体),应当是在民政部门登记或经国务院批准免予登记的社会组织。承接主体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依法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评估等级3A以上优先;
  (二)具有完善的内部管理制度;
  (三)独立建账,有规范的会计制度和资产管理制度;
  (四)在参加竞争前三年内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社会信誉及运作状况良好;
  (五)能够提供公共体育服务所必需的场所、设备,拥有一支能够熟练掌握和灵活运用社会体育工作知识、方法和技能的专业团队,有较强的体育公益项目运营管理经验;
  (六)具备购买主体提出的其他专业方面资质要求;
  (七)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  购买公共体育服务的主要内容有:
  (一)开展群众体育活动和青少年体育活动;
  (二)组织运动员、教练员、裁判员和社会体育指导员等培训;
  (三)国民体质检测与健身指导;
  (四)体育公益宣传;
  (五)其他适宜由社会组织承担的公共体育服务事项。
  第八条  向社会组织购买公共体育服务事项凡是符合政府采购条件的,应纳入政府采购的范畴,按照政府采购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
  年度购买公共体育服务的事项由省体育局发布,并随着公共体育服务需求变化逐步调整。
  第九条  根据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由购买主体立足实际需求和初步意向选择确定购买方式。
  (一)定向委托。在前期有一定合作基础或者具备承接条件并且有一定规模影响的社会组织中选择一家,以定向投标邀请、达标择优选用方式购买,一般用于续签,或标的金额不大、实施期限较短的项目。
  (二)有限竞争。在前期有一定合作基础或者具备承接条件并且有一定规模影响的社会组织中选择数家,以有限投标邀请、竞争择优选用方式购买。
  (三)公开招标。面向各社会组织,凡符合资质条件的均可投标,以公开竞争、择优选用方式购买。纳入政府采购项目金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应采取公开招标方式。
  第十条 确定承接主体后,购买主体应及时签订购买服务合同,明确购买服务的范围、标的、数量、质量要求以及服务期限、资金支付方式、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等内容,严禁转包、分包行为。
  第十一条  购买公共体育服务的支付金额有以下类型:
  (一)全额购买。全额支付被委托社会组织实施公益服务项目的各类支出。
  (二)成本购买。支付社会组织开展公益服务项目的活动成本,包括人工、耗材、交通、宣传、培训等费用。
  (三)其他。包括定额补助、以奖代补等其他政府购买服务的形式。
  第十二条  凡需向社会组织购买公共体育服务的事项应纳入部门预算,对突发性应急事项须经财政部门批复后执行。
  第十三条  购买公共体育服务的资金按照财政部门预算管理和国库集中支付要求执行。承接主体要对项目资金单独核算、专款专用。
  第十四条  购买公共体育服务的事项资金接受内部审计、外部审计以及财政部门的绩效评价、监督检查,并及时公开有关信息。
  第十五条  项目完成后,购买主体根据制定的绩效目标和评价指标开展绩效自评价工作,评价结果作为次年省本级购买公共体育服务的重要参考。评价不合格的按规定记入其诚信档案。
  第十六条  承接主体需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独立实施,按期完成。对擅自转包、分包的,以及因承接主体原因在规定期限内未完成合同的,按不良行为记入其诚信档案。
  第十七条  各市、县(市、区)体育部门、财政部门可参照本办法,结合地方实际制定向社会组织购买公共体育服务办法。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省体育局、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4年8月1日起执行。

  江苏省本级向社会组织购买公共体育服务目录
  信息公开类别:主动公开
  抄送:无锡市体育场馆和训练管理中心
  江苏省财政厅办公室                         2014年7月3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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